《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两个法规岂不是有冲突么?究竟应该按哪个制度执行?或者说这两个制度应该怎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