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以下原因导致劳动合同 终止 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用人单位解除或者是终止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