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2006年入职,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执行前公司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后与员工签订3年期限的合同1份,现已续签了第二份(仍是3年期限,合同期限至2013年底);公司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合同上写的是5天8小时制,但实际却是6天8小时制,且劳动合同送劳动局鉴定后并未交员工手上,所以员工根本就不知道这个情况。 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共签订了三份资料(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劳动合同签收表)。 1、员工签字时是合同上的工作时间一栏是空白的;待员工签名收上后再由填上5天8小时制送劳动局鉴定。 2、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则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工作时间为6天8小时制(此补充协议并未送劳动局一同鉴定)。 3、合同签收表则是只让你在上面写上任职部门及本人签名。 现想请教以上情况是否可视为公司欺诈员工合同无效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根据是劳动合同未交员工手上还是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

第1个回答  2013-02-04
这个跟劳动合同法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没什么关系,你的问题的合同上的劳动时间问题,而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是你工作了一年时间,公司没有跟你签劳动合同,你就可以在这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显然你已经过了时间,但是公司应该跟你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而不是固定合同,超过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视为加班时间,这两个问题你就可以要求重订合同。
第2个回答  2013-02-06
双倍工资支付的情形只适用于职工和单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你说的情况不能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合同和补充协议均有你本人签名的话,情况对你就不太有利了。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是在被欺诈的情况签的字,就能确认该补充协议无效,但是不能支付双倍工资。
第3个回答  2013-02-07
应该说公司的流程做的是无懈可击的,不定时工作制可以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签订,由劳动局审批备案,签收单表示员工已经了解并接受公司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且已经签收。这是完完全全符合法规的。
你现在手上并无合同,而且已经签收,想要双倍赔付基本上没有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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