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入职,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执行前公司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后与员工签订3年期限的合同1份,现已续签了第二份(仍是3年期限,合同期限至2013年底);公司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合同上写的是5天8小时制,但实际却是6天8小时制,且劳动合同送劳动局鉴定后并未交员工手上,所以员工根本就不知道这个情况。 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共签订了三份资料(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劳动合同签收表)。 1、员工签字时是合同上的工作时间一栏是空白的;待员工签名收上后再由填上5天8小时制送劳动局鉴定。 2、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则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工作时间为6天8小时制(此补充协议并未送劳动局一同鉴定)。 3、合同签收表则是只让你在上面写上任职部门及本人签名。 现想请教以上情况是否可视为公司欺诈员工合同无效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根据是劳动合同未交员工手上还是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