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我的这个部门(设备维修)上班是按照每周5休2,比如我是每周周一、二休息,周六日两天是属于正常上班不支付双倍工资,但是我即使周一、二加班也不支付双倍工资,这样我们部门就可以保证每天都有人上班了。不过我们公司每个月都给我们排班是167个小时,该工时是这样算出来的:一年365天,去掉法定节假日11天还剩下354天,因为5休2,所以上班天数为354*5/7≈252天每天上班8小时,这样每个月是252*8/12个月=168小时,每个月多上的工时就按加班算。不过我们在排班的时候不论节假日都会按照排班上,如果赶上法定节假日也要上班,虽然会支付三倍加班费,但是我总感觉有强制加班的嫌疑。请专业人士帮我解释一下,我们公司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该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违反我应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休息日工资只按照平时加班的加班费计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