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这个问题属于政策层面,如果仅看现在你们夫妻拥有两套福利房的现状,你们好像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放开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补充规定》(新房改[2003]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各地、州、市房改办、建设局(房产局):
为促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加快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拉动自治区经济增长,根据建设部第69号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规定》和自治区《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规定》(新建房字[1999]11号),现就进一步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合法获得产权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实施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转让、分割等活动,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或房屋租赁时,原产权单位不得非法干预。凡属下例情况之一的,原产权单位不得阻止上市交易:
㈠已购公房与原产权单位办公场所(包括生产、科研、教学、经营等,下同)可分割管理的;
㈡已购公房与原产权单位办公场所尚未分割管理,但该场所不属于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设施的;
㈢没有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多占住房含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又参加单位全额、差额集资建房或再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你们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的情形,因此,单位要收回你们的一套房子不符合》(新房改[2003]01号)第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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