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肖像权的问题!~~~

李某夫妇带儿子贝贝到照相馆照周岁像,摄影师于某见贝贝活泼可爱,边私自多洗了几张,于某的朋友刘某见到该照片,称其所在印刷厂准备制作儿童挂历,向于某要了一张,后制作挂历未成,刘某将照片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某饮料厂做广告,上市后被李某发现,问 1。本案中李贝贝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 2。本案中侵权人有哪些?如果李某代贝贝向法院起诉,他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1、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
2、刘某和某饮料厂。在这里刘某擅自将照片出卖给他人,而广告厂擅自将贝贝的照片做成广告,显然都是出于营利目的的。这里刘某出卖照片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饮料厂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擅自将贝贝的照片制成广告,尽管付出了价格,但仍构成侵权。而于某多洗照片不是出于营利目的,亦未实施营利行为,未构成侵权。
3、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1-03
没经过你的同意,而且还是以营利为目的当然算了
第2个回答  2010-12-27
1)本案中侵犯的是李贝贝的肖像权。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的载体通常为采用摄影技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本案中摄影师于某对照片享有著作权,因摄影师(受托人)和贝贝、李某夫妇(委托人)之间对照片的著作权并无特别约定归属,此种情形下著作权应归受托人即摄影师于某。但是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影楼在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即营利性使用照片,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本案中于某、刘某未经贝贝或其监护人的许可,于某擅自使用贝贝照片的行为属于侵犯贝贝肖像权的行为。
(2)本案中的侵权人有于某、刘某。贝贝的父亲李某可以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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