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0-12-27
1)本案中侵犯的是李贝贝的肖像权。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的载体通常为采用摄影技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本案中摄影师于某对照片享有著作权,因摄影师(受托人)和贝贝、李某夫妇(委托人)之间对照片的著作权并无特别约定归属,此种情形下著作权应归受托人即摄影师于某。但是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影楼在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即营利性使用照片,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本案中于某、刘某未经贝贝或其监护人的许可,于某擅自使用贝贝照片的行为属于侵犯贝贝肖像权的行为。
(2)本案中的侵权人有于某、刘某。贝贝的父亲李某可以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