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复印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解释是什么

如题所述

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有别的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人民法院查明并在判决书中载明的事实是经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虽应尽力接近于客观事实,却不可避免地与客观事实存在差距。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影响到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的距离。当前, 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仍旧处于起步阶段,证据意识极为欠缺。然而,散见于各法律,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又趋于严格,往往会导致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距过大,从而产生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公正性的怀疑。在诸多证据问题当中,复印书证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影响法官心证,各级法院标准不一,问题突出。因此,复印书证的证明效力值得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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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1-15
复印件 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前提是必须同时具备下面的情形之一:
1、对方不否认复印件的内容;
2、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复印件”是属实可信的。

除上述情况外,复印件并不能”独立、唯一地“能成为合法证据的。
第2个回答  2014-11-15
具体参阅山东高院的案件解析:

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案情】

  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期间,原告张某为被告枣庄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运送镍土及成品镍铁,被告累计拖欠其运费款57万余元未付。原告以其持有由被告出具的记账详单凭证复印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上述运费款。

 
【分岐】

  对于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没有原件可以佐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对此不予以认可,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采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虽然为复印件,但该复印件上有被告的工作人员负责经营业务的经理及会计的签字确认,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认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对欠运费款的确认,且记账详单凭证原件存放在被告处,被告无故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提供证据必须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允许当事人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法院才能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或者比较少,在此种情形下,需要法官遵循职业道德,根据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运费款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由被告出具的记账详单凭证复印件,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就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记账详单凭证”的证据效力问题。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的会计及负责经营业务的经理在原告提交的记账详单凭证上的签名认可属实,其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公司自身的行为,被告工作人员在该记账凭证复印件上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对欠原告运费款的确认。

  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运费款事实成立,并提交了记账详单凭证作为证据,同时对其未能提交记账详单凭证原件作出了符合情理的解释,此时,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结束。被告若想反驳原告的主张,就必须提供其不欠原告运费款或者已支付运费款的证据。但是,被告只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记账凭证复印件提出不予认可的抗辩,也未能提供其已支付运费款的证据,被告有条件提供却未提供记账详单凭证原件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相核对,显然其抗辩的理由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记账详单凭证复印件应当予以采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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