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相关简介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