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陪嫁的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我国很多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父母给予女方陪嫁过来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该财产属于女方父母赠与给女儿的财产,而并非是对(女儿)夫妻的共同赠与。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依照民间风俗习惯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也被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
扩展资料:
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