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的规定如下:
1、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扩展资料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中不合规定的处罚责任事项如下:
1、立案责任
发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相关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
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
对所有立案进行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并将案卷材料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