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除非有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存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庭一般不会准予离婚;如果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原告又坚持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的,法庭一般就准予离婚了。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庭一般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应当给予双方一个冷静处理问题或弥补修复感情的机会,因此,法庭一般不会准予离婚;
(2)如果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原告又坚持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的。法庭一般认为,已经给了6个月的矛盾缓和处理期,双方仍然不能和好或矛盾稍有缓解,一方仍然坚持起诉要求离婚,毕竟离婚是自由的,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因此,法庭一般就准予离婚了。
附:《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他会不会以小孩扶养权的归属和财产以及债务问题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小孩归我,他不出抚养费,我和孩子净身出户。
但是他想要孩子的扶养权,以便于问我要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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