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医疗终结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根据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这种情况还要看是什么部位的骨折及骨折的程度,如果需要手术治疗,一般术后还要看恢复的情况也没有术后的并发症,不能只凭骨折就确定评残就评残的时间的,不是所有的骨折都可以评残的。
1、伤残鉴定即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做的鉴定结论。
2、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3、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该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该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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