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人数、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等指标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这几类,在统计时,出于方便经常把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合在一起进行统计和说明,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小微企业的这个习惯性叫法。
具体如下图:
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扩展资料
其实,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明确约定,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但是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以及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