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6年1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5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一. 优待金
优待金是对服现役的义务兵一种具有补助性质的优待,因为义务兵离开家乡去服役,对家庭生产和收入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国家普遍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金制度。优待金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优待金基本实行的是乡统筹,由乡镇民政所具体承办这项工作。各乡镇根据当年征兵名额分摊到各村。各村再根据下达的筹集额按农业人口或承包土地亩数收缴。如果当地村镇(乡)企业发达,也有由企业负担的。最后由乡镇将雉上来的优待金按户发给义务兵家属。
这里里应该着重指出的几点是:
第一,只有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才有优待金待遇。目前义务兵服役期限是2年,需超期的,所在部队的团以上机关会提前给当地政府去函告知。凡服役满2年,没有部队通知的,应停止优待。
第二,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优待金待遇(但可享受政治待遇)。因为该义务兵走的不是户口所在地的征兵指标,户口所在地群众不应负担他的优待金,而该义务兵又不是入伍所在地的户口,故入伍所在地也不负担该义务兵的优待金。
第三,部队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也不能享受优待金待遇。因为军校学员是通过考试入学的,其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此相同,军队文艺、优育等专业人员的家属也不享受优待金待遇。但从军队考入军校的义务兵家属应享受优待金待遇。
第四,一户家庭有两人在部队服役,对家庭生产和收入影响更大,其优待金应优厚一些,由当地制定具体优厚办法。
二、土地和提留
农村籍义务兵入伍本人的承包地(山、林)和责任田在服役期间应予保留,由家庭照管,因家庭劳力减少,耕、种、收有困难的,所在村(组)应当帮助解决。服役前没有分得责任田的,退役后村委会应给退役战士及时分配土地。但义务兵转为志愿兵或提升为干部后,因已享受薪金待遇,所以义务兵的责任田应收回,承包的土地(山、林)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义务兵服役期间,因其承包的土地(山、林)和责任田由家人继续耕种、管理,是有收入的,所以应继续缴纳公粮和农业税;但因其在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所以按人头摊派的各种劳务、义务工和提留等属于义务兵本人的部分,应予免除,不再缴纳。
三、安置
农村籍义务兵退伍回乡后,当地政府应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业务专长的,应当通过当地人才就业市场向社会公开推荐使用。用人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特别是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女性退伍兵。
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不含集体二等功),退役后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因战、因公二等以上革命伤残人员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
带病退伍,可享受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其补助标准略低于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 除以上优待安置措施以外,农村籍义务兵与其他优抚对象一样,还享受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及其它待遇,如春节慰问,入学、贷款的优先权等。
义务兵简介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
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募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而服义务兵役的士兵,称为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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