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要求,
消防法对于地下室消防安全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规范里有着明确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规定了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扩展资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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