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活就业证办理程序:
(1)向户籍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
(2)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调查核实;
(3)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
(4)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2、所需资料:
(1)《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劳务协议等就业证明。
3、办理地点: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扩展资料:
灵活就业包括以下2种类型:
(1)自主创业: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2)自由职业: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参考资料:
办理就业登记的外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基本要求。其登记办理程序是:
符合灵活就业登记条件和登记范围的来沪人员,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到指定地点办理行业“灵活就业证明”。
办妥行业“灵活就业证明”的,凭个人身份证、本市临时居住证、行业“灵活就业证明”和个人证件照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本次灵活就业登记起始日期。
从业人员每次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的,须重新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残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数和补贴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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