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还达到领取享受养老待遇条件,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还为到期,公司可否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员工还未达到享受养老待遇的条件,而且员工与公司签的劳东合同还未到期
追答 情况是这样的,我是杭州萧山区的,2014年底前,象你所说的情况我们这里可以不终止合同,到员工享受退休待遇后才终止。但从2015年开始社保部门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还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接受单位参保,如果企业不终止合同,出了工伤事故企业就有麻烦。劳动部门的解释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与劳动合同法上的提法有点差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我们单位考虑到老员工的原因,采取的是:终止合同,返聘使用,给老员单独缴商业工伤保险,社保由员工到社保中心自缴,等老员享受退休待遇后,再解除返聘关系。
至于各地社保部门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层面还有差异,建议你去当地社保部门咨询一下,如果你们那里还在执行我地2014年底前的政策,你还可以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与单位说事,如果跟我地一样,就只能跟单位协商,能否在终止合同后,返聘使用,社保由自己到社保中心自缴,等享受退休待遇后,再解除返聘关系。
但员工还达到领取享受养老待遇条件,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还为到期,公司可否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追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