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但是单位里让我签自愿放弃无固定期限合同

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但是单位里让我签自愿放弃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单位这种做法违法吗?如果要去劳动仲裁,我该取得什么样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单位里应该怎样给我补偿?能付获得N*2+1的补偿?

单位这种做法显然违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你要坚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自愿放弃。
民诉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我想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应该最好取得。取得证据后,单位仍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你就可申请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望采纳,有需要可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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