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个工作了11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外资企业员工,无重大违法违纪过错,但与现领导发生了矛盾,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不愿意。如果公司以不能胜任现工作、或拿曾经迟到的事情、和某次公司考试没通过的事情为由,要求员工解除合同,是否合法?11年的员工公司应该如何赔偿?谢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