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不必取消非户主的低保,婚姻关系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申请户口分户,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情况可再申请低保
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即申请人持有土地使用证才能立户。
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接受原审批机关的复审,经复审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重新办理低保手续。经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
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通报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
(二)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家)、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人口及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口迁移时,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办理保障待遇变更手续,逾期不办者重新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派出所需要迁出一方提供自己的房屋产权证才可办理新的户口、两年了一直分不开
追答是的,迁出方现居住在什么地方,如租房,让房东写证明也行。
追问那么不迁户口的话、非户主的一方需要重新申请低保吗
追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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