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转让确权确给谁

农村土地转让确权确给谁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土地确权一般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土地确权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土地确权基本方法
  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③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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