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中全会确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我国社会主义“四位一体”现代化布局变为现实。
六中全会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主题,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突出的地位,是全面落实
科学发展观的必然结果,是我国社会处于体制转轨、机制转换、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一届党中央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这些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它不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体。这些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皆源于违背科学发展观并忽视了社会建设和发展所致,导致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和谐、人与自然发展不和谐、区域发展不和谐、城乡发展不和谐等,这就内在地要求我们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强调社会建设,进而自然地、逻辑地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布局由“三位一体”提升为“四位一体”,把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作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提出来,突出社会建设,其落脚点和载体必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并通过《决定》,标志我们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由理论层面进入到社会制度层面,以制度建设为依托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并由此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新的阶段。
(二)六中全会确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发育并扩展党的先进性资源。
新一届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对自身的历史方位的根本转变的深刻认识及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理性把握基础上提出来的。一个
执政党,巩固其执政的地位,既有赖于巩固的阶级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更主要的是要永葆自己的先进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及付诸实践,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又能够不断发育和扩展其自身的先进性。
构建和谐社会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特别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
工人阶级队伍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产业工人队伍缩小,从事
第三产业的工人阶级成员将逐步成为工人阶级的主体。尤其是我国农民队伍迅速分化,他们中有的成为农民工,有的成为智力型职业者,有的则成为
集体企业管理者和农村社会管理者,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同时,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
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必须团结和依靠的重要力量。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够整合、协调这些新阶层的利益,化解其矛盾,调动其积极性,使之成为我们党坚实的社会基础,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力量。对此,六中全会和《决定》已作了科学而全面的阐释,以五个方面的部署明确了当前工作的重点,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努力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逐步构筑稳定合理的
社会结构。二是要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的作用。目前,我国民间组织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逐步完善。
解决好这些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既巩固了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又发育并扩展了我们党自身的先进性,显出了中国共产党高超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水平和能力。
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表明我们党已在科学认识目前社会所存在的不和谐矛盾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带有规律性的解决对策,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在
人均GDP1000美元的基础上,克服“矛盾凸显期”的诸多弊端,实现科学发展进而进入“黄金发展阶段”,到2020年达到六中全会所明确的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使中国共产党的自身的先进性资源进一步现实化和外化,进而把党的先进性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