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7-31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培训及费用)和第二十三条(保守商业秘密)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需要说明的是:
补偿金以及违约金的标准各地都不一样,请参照地方法规。
竞业禁止的违约金可约定为”承担全部的赔偿损失“,但是这样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很难确认,故目前较常规操作的是同时约定:“赔偿金最低为相当于劳动者在履行合同约定之岗位实际获得的月平均工资的2倍”。
以上请参考,地方政策可能导致合同的有效性,具体可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