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德的十一条: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另外今年4月1日以前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
但是《物权法》的第七十六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上海市的小区内,2010年12月发生选聘物业公司事宜;同意选票应该服从《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还是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半数以上的规定(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011年4月1日以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你看了吗?它是有效文件吗?
在上海市的范围内,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三分之二?还是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也是一样)的二分之一?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是04年颁布施行的,而新【物业管理条例】是07年修订的,在法律上来说地方法规落后于基本法,是以基本法为主的;但上海具体实施情况你还是找当地人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