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我父亲母亲在1999年-2000年买了一套房子,是贷款的(于2005年贷款还清),房产证是我父亲和我母亲的名字,贷款由我父亲一人承担。
2001年我母亲过世。之后我父亲与我,同我外婆外公以及姨妈舅舅等,断绝了来往。
2008年,我外公和舅舅相继过世。2015年我外婆过世。
我母亲的房产份额应该是由我、我父亲、我本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问题一:我外公外婆过世后,我的表姐和舅妈(我舅舅已于2008年过世)、姨妈等是否有权来申索房产份额进行析产?
问题二:2001年我母亲过世,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是否有对于遗产继承的时效性有约束?是否在2021年,也就是我母亲过世20年后,我母亲的娘家人无权再对该房产要求析产?
前文有误:该房产的第一继承人顺位应该还有我外公外婆。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那么 市值是按照今天的市值计算?
另,当时的贷款债务,是否需要他们一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