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务员行政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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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4-04
我国的公务员主要有职务和级别之分,级别共15级,同一职务因资历等各方面因素有一个级别区间。大致对应关系如下:
国务院总理为一级,
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为二至三级,
省部级正职为三至四级,
省部级副职为四至五级,
厅司级正职(巡视员)为五至七级,
厅司级副职(助理巡视员)为六至八级,
县处级正职(调研员)为七至十级,
县处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为八至十一级,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为九至十二级,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为九至十三级,
科员为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为十至十五级。
第2个回答  2007-04-03
按高低个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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