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批评你的说法了。
你从什么地方听说到我们现在的《婚姻法》对女方不利了?我们制定法律的工作者不能说是做到绝对的公正,但做到最大的公正也是他们所追求的目标。真是莫名其妙,而且是可笑之极,不要嫌我说话难听,我就是这个性。
根据你所说的一些情况,你朋友的要想打离婚官司,这是要有条件的。
不过不知道你朋友与她丈夫之间是否已经感情破裂等等因素,然后看是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说,一方(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无过错的一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并且,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你说这是对男方有利还是对女方有利???
再看,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你说她丈夫,"现在男方挑起事端想要离婚独吞房子,",我国法律规定,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他丈夫的行为是违法的。
所以,婚姻法是公正的,不会偏袒哪一方。
如果男方在女方起诉前,将房产证上户主的名字更改为他人,或者将房子私自卖掉,是否违法?
那肯定是违法了,我们可以从上面第四十七条得出依据,"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你们怎么做,最好向法院申请对财产的鉴定就是了。
"申请财产保全是否一定要交保证金?"
那是一定的,而且保证金的数额与你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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