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是不是对女的不利啊

我朋友要打离婚官司,她是女的,今年50多岁了,夫妻共同生活20年,两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但男方工作时间较长,1993年双方共同出资购得一套单位住房.房产证上写的户主是男方名字.现在男方挑起事端想要离婚独吞房子,但说必须协议,否则不离婚,并且只愿意给女方两万元.我朋友因此想到法院起诉离婚.请问这样的情况女方能否争取到房子?因为男方为人很无赖,女方若拿不到房子,他是绝对不会按平分的价格进行补偿的.听说新婚姻颁布后,反而使得女性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处于劣势,是这样吗?谢谢!盼指点!
如果男方在女方起诉前,将房产证上户主的名字更改为他人,或者将房子私自卖掉,是否违法?那样的话我们该怎么办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一定要交保证金?非常谢谢大家的关注,真的很感谢!

首先,我要批评你的说法了。
你从什么地方听说到我们现在的《婚姻法》对女方不利了?我们制定法律的工作者不能说是做到绝对的公正,但做到最大的公正也是他们所追求的目标。真是莫名其妙,而且是可笑之极,不要嫌我说话难听,我就是这个性。

根据你所说的一些情况,你朋友的要想打离婚官司,这是要有条件的。
不过不知道你朋友与她丈夫之间是否已经感情破裂等等因素,然后看是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说,一方(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无过错的一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并且,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你说这是对男方有利还是对女方有利???

再看,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你说她丈夫,"现在男方挑起事端想要离婚独吞房子,",我国法律规定,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他丈夫的行为是违法的。

所以,婚姻法是公正的,不会偏袒哪一方。

如果男方在女方起诉前,将房产证上户主的名字更改为他人,或者将房子私自卖掉,是否违法?
那肯定是违法了,我们可以从上面第四十七条得出依据,"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你们怎么做,最好向法院申请对财产的鉴定就是了。

"申请财产保全是否一定要交保证金?"
那是一定的,而且保证金的数额与你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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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3-30
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例不能再共同生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有自己的处分原则,一般还是会照顾女方的啊!没有说对谁有利或不利!只是有的离婚案件中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得到法院对其主张的支持!你们结婚已近20年,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如果双方之间并无夫妻财产归属的书面协议的话,原则上是认定为共同财产的!
第2个回答  2007-03-30
不是这样的,按照新婚姻法,你朋友也可以平分房产啦——夫妻共同财产嘛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03-30
按照财产法处理,夫妻双方是公用的.即使离婚也是平均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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