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指的是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业务的滴滴司机,滴滴公司没有赔偿义务
(一)死亡司机与滴滴间并非劳动关系
滴滴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业务,是司机向滴滴申请搭载乘客的业务,通过接单的形式创收,其实特点是司机无须接受滴滴企业的考勤等制度管理,且驾驶自有车辆搭载乘客,明显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故,既然双方非劳动关系,则不会有工伤(亡)的说法,也无理由向滴滴索赔。
(二)滴滴的订单并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交通事故而身亡,一般交通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的承担。那么,死者的继承人可以根据责任认定书向肇事方要求赔偿。
二、如果提问人指的是代驾业务的滴滴司机,那么,先要确认代驾司机与滴滴出行平台是否为劳动关系
基于滴滴代驾是滴滴出行平台新开展的业务,而滴滴在此项业务中招募代驾司机的行为是否可以被确认为劳动关系,因没有相应的合同公布出来,本人暂时无法做判断,故先分为如下两种情况分析:
(一)若被确认为劳动关系,接下来就来申请工伤(亡)认定
如认定成工伤则滴滴需要向司机赔偿,反之则不需要赔偿。
(二)若不是劳动关系,则要根据代驾司机与滴滴出行平台间的合同约定,来确定是否可以向滴滴索赔
参考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代驾司机和滴滴平台之间只是居间服务关系,承担的是垫付责任,赔偿应由滴滴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扩展资料:
8月12日凌晨2点24分,滴滴代驾司机王灿倒在了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上。当天,王灿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9岁。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
王灿的妻子王婷认为,王灿生前作为滴滴公司网络平台上的代驾司机,在工作中出了意外,滴滴公司应该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当她去找滴滴公司时,负责人先告诉她滴滴平台最多出于人道主义赔偿3万元,之后升到10万元,最后变成30万元。
而滴滴湖南分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认为,代驾司机和滴滴平台之间只是居间服务关系,承担的是垫付责任。
滴滴的保障计划并不进行赔付,只有人道关怀。对于赔偿问题,滴滴总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流程一直在走,但是需要家属配合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要家属提供责任认定书,就可以赔付,但目前家属并不配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滴滴代驾司机工作期间身亡 120万元保险变1万元
原则上,应当根据代驾司机与滴滴出行平台间的合同约定,来确定是否可以向滴滴索赔。根据现行的状况,如果提问指的是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业务的滴滴司机,那么,不可以向滴滴索赔。
众所周知,滴滴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业务,是司机向滴滴申请搭载乘客的业务,通过接单的形式创收,其实特点是司机无须接受滴滴企业的考勤等制度管理,且驾驶自有车辆搭载乘客,明显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故,既然双方非劳动关系,则不会有工伤(亡)的说法,也无理由向滴滴索赔。
(二)滴滴的订单并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交通事故而身亡,一般交通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的承担。那么,死者的继承人可以根据责任认定书向肇事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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