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员工,自2008年起一直请病假(但是没有提供假条和医院证明)没来上班,公司多次打电话问其情况,都说生病不能上班。公司一直给他发着基本工资并购买着保险。今年12月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愿与他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愿意支付相应赔偿金),但是员工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么?如果走法律途径,有胜算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2009年12月,阿丽与阳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阿丽担任部门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1月30日至2012年11月29日。
2012年5月7日,阿丽因患重症肌无力开始休病假,阳光公司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并发放了病假工资。
2012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阿丽因病没有回公司上班,阳光公司停止为阿丽发放工资和缴纳保险。
阿丽向大兴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阳光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病假工资并报销医疗费用。大兴仲裁委裁决阳光公司支付阿丽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5月病休工资6720元,驳回了阿丽关于报销医疗费的请求。阿丽与阳光公司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阿丽认为,其在阳光公司工作期间患上重症肌无力,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阳光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阳光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停止向其发放工资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阳光公司认为,2012年5月7日,阿丽患重症肌无力住院治疗。阿丽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阳光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阿丽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应为三个月。2012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终止时,阿丽的医疗期早已届满。阳光公司停止为阿丽发放病假工资并停缴保险,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丽与阳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阿丽因患重症肌无力不能继续工作,进行治疗后至今未愈,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故正确确定其医疗期是解决双方纠纷的关键。
阿丽实际工龄不满十年,在阳光公司工作不满五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应当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阿丽2012年5月7日患病停止工作,至2012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时,已经超过法定医疗期。
阿丽主张其医疗期为24个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1月29日到期终止。阿丽要求阳光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病假工资和报销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劳动合同终止后,医疗期限有多长?
现在员工不愿意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没他本人签字办不了解除,这样话怎么办?
追答直接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加盖公司公章,通过快递送达,快递上注明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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