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是台州史迈克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员,两个月以前上交辞职信,但经理没批,只是口头答应,后来因公司需要,出于人情答应不走,谁知后来家里有事,再次上交辞职信,至今也有一个多月了,经理也是答应可以让我走,按照规定,辞职信上交一个月后才可离开。因正好是年假的时候,算来也就是在这个期间我的辞职信上交也有一个多月了,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辞职也就生效了。但是发工资了,他确说我为自离,不给工资。希望能够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