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暗示工程与其无关。
何谓“1040工程”?简单说,就是入伙时先交69800元,购买21份、首份3800元,其余每份3800元的份额,入伙次月,“组织”会退19000元,实际出资额即为50800元,取得入门资格。然后你的任务就是发展3个下线,3个下线再分别发展3个下线,当发展到29人的时候,即可晋升为老总,开始每月拿“工资”,直到拿满1040万元,就从“组织”里出局,完成“资本运作”。
“1040”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工程,所暗示的那些工程与它没有任何关系,只不过是组织者骗人的伎俩。就如它鼓吹发展29个人是因为人民币上29个小圆圈,实际上那小圆圈是欧姆龙圈,防止复印的防伪措施,多国货币均有。
“1040”是臭名昭著的传销,根本不做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只是拉人头瓜分入门费获利,其分配办法如下图;
“1040”在广西北海曾经活动猖獗,组织者为了迷惑人们,方便拉人头,给其披上了国家战略的光环,鼓吹实际是由中央操盘,在北部湾布局,暗中实施的一个“国家秘密政策”,目的是利用该项目为北部湾吸聚资金,带动北部湾的经济发展,实现中国经济增长的第四极。
对此,多地警方对其进行了打击,媒体也多次报道。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