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孩子是否满两周岁是根据起诉时间还是最后判决

小孩现在一岁六个月,一直由外婆带,如果起诉的话,依照法律,未满两周岁的小孩抚养权归女方,但是离婚首次开庭一般不判离,那么二次开庭已经是半年后,这是小孩已经超过两周岁了,争取抚养权是不是就会出现困难了?孩子是否满两周岁时按照起诉的时间算的还是案最后一次判决时算呢??急!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孩子不满两岁,作为原告的律师、女方的律师就是要想尽一切办法稳住男方同意离婚,希望男方能够堂堂正正的在同意离婚的基础上与我方争取孩子抚养权。

经过诉前调解以及庭审辩论,律师利用自己丰富的经验,充分展示孩子为什么应当判决给我方,同时也与对方进行孩子抚养权核心优势的辩论,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1989年,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90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8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忠清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B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6年8月6日生育一子C。婚后双方矛盾较深,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其与B离婚;二、判令婚生子C由其负责抚养教育,B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

被告B辩称:其与原告A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子C由其抚养教育,抚养费由其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6日生育一子C。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婚生子C跟随A共同生活。2018年3月,A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双方均陈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调解和好未果。因双方对于婚生子C抚养问题存在争议,致使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B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采纳。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C,因C现不满两周岁,并且一直跟随A共同生活,故应由A抚养教育为宜,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B每月支付A抚养C抚养费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教育。被告B自2018年4月起每月支付A抚养C的抚养费1000元至C年满18周岁时止,2018年4月至6月的抚养费共计3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此后均于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各支付6000元;

三、双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

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官司打完了,即使胜诉了,也并不意味着法院判给自己的钱或物就到手了。在法院的离婚判决下来之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关于判决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重婚行为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 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 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

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种主要形式。“包二奶”、姘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互相忠实的规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权利。“包二奶”和姘居行为的性质与重婚相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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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9
一般按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日来算。如果孩子一直都由女方家庭扶养,你要争取在离婚后直接扶养孩子就会非常难了,除非女方具有不能扶养小孩的情形,如患有传染性疾病。因此,建议你和女方进行和解,协商小孩的抚养问题。如果由法院判,根据你说的小孩一直由女方家庭带的事实,判给女方扶养的可能性超过90%。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6-04
离婚案中孩子是否满两周岁是根据起诉时间还是最后判决?一般按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日来算。如果孩子一直都由女方家庭扶养,你要争取在离婚后直接扶养孩子就会非常难了,除非女方具有不能扶养小孩的情形,如患有传染性疾病。因此,建议你和女方进行和解,协商小孩的抚养问题。如果由法院判,根据你说的小孩一直由女方家庭带的事实,判给女方扶养的可能性超过90%。
第3个回答  2011-02-10
你不用太担心。所谓两周岁以下归女方是一个一般判断的原则,不是绝对如此的,也就是说,孩子归谁,主要还是考察孩子跟谁比较有利。一般孩子小,比较依赖母亲,只要母亲不是完全没有抚养能力年龄小的一般都会判给母亲。

因此,即使再过半年,在争夺孩子抚养权上面你还是比你丈夫大大的有利,不用过于担心。因为孩子年龄是个大致的参考,不是绝对的。你要争夺抚养权,孩子年幼可以作为一点,但是不能作为唯一的一点说辞,你要提出各种证据证明孩子跟着你更有利,这样你的胜诉把握就大。
第4个回答  2011-02-10
我说句气愤的话 这么盼着要孩子 是真心的吗 想他 爱他 关心你的孩子 你为什么要离婚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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