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报告和劳动仲裁

我2010年9月份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1月7号口头提出了离职,只是口头上的领导也同意了.后来工作到16号(期间9月到1月的社会保险已经办理手续但是一分都没有给我交,1月份到16号为止半个月的工资也未付)我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且补交保险,但公司领导说离职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并且我现在没有书面离职证明,他要我去公司补办下辞职报告然后16号之后到月底算我旷工,请问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能否申请劳动仲裁保障我的利益?
回答的好的话还会追加,谢谢各位热心朋友

1.辞职的确需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报告。

2.建议:回去不要提交辞职报告,你回去书面提出,由于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因此你提出解
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给你。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将提出劳动仲裁。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赔偿金计算:2009.9-2011.2共6个月,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4.对于应付而未付的工资,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与补偿。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6.可以向社保局投诉检举,公司可能面临罚款。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2-25
你的辞职方式不对。应该按下面的方式,用人单位就无话可说了。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具体原因,如果公司侵犯你合法权益,这个原因最好写上),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需有公司印章)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第2个回答  2011-02-28
工资和社会保险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监察部门追索回来的.不要担心.
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你缴纳2010年10月至1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及支付2011年1月1日至16日的工资.
算不算旷工或应不应该扣工资,不能单凭用人单位片面之词,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