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想改孩子名字,但孩子生父不同意。要怎么办?

如题所述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年满十八周岁后,有权自主随父或母姓。

有以下步骤: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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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20

  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父母意见不统一的,按法律规定,只能等孩子年满18周岁后,由其自己来决定是否更改姓名。


  一、《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说明: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1)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二、成年后,由孩子自己来决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2个回答  2016-09-19
这个没有办法的

必须父亲同意才可以的

好好沟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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