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各地经济水平的不同,缴费的失业保险的费用也不同,导致各地失业金待遇津贴不同,我们以北京为例来看一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虽然各地失业金的领取标准不一,但是最长期限都不得超过24个月。另外,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上次失业没领完的钱可以在再次失业后接着领。
另外,所谓的不超过24个月也仅仅是当次失业后领取失业金的最大期限,而多次失业也有可能导致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叠加后超过24个月。你明白了吗?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金需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失业人员个人及单位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失业人员并非本人意愿导致中断就业;失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失业保险的领取期是限随你缴纳失业保险的累计年限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最长领取期限限制,具体如下:
登记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累计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如果有跨地区就业的情况,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也是累计计算的,另外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如果当地就业行政机构有邀请你参加对应的就业培训,无特殊理由的,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是有义务去参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