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如下:本人自2008年8月25日在XX单位工作至2010年8月13日止,期间任保管职务。2010年8月13日下午因发补助时我有异议,厂长黄某便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我要求到公司找领导解决,在得到黄某同意后我便离开。我有给单位负责考勤的副厂长打电话请假,说等问题解决后就去上班,也得到同意。谁知好不容易找到相关领导,他们以没时间为由,让我找黄某解决。8月21日我到厂里上班,黄某说我无故旷工,将我从7月26日—8月13日(我11日请假1天)共18天,月薪1500元,计900元全部扣除,我与他理论,他说只是同意8月13日下午的请假,并且不让我上班;我提醒他我已怀孕,你不能把我辞退,他不理。8月25日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我管理的库房门锁砸坏,于8月29日他通知我到厂里将工作交接他人后,便不让我上班。几经波折,2010年9月10日因情绪激动导致流产。无奈我与2010年9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12月27日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调解中被诉人称愿意补发我8月至12月工资,补缴社保,并说他们伤了我的心,也后悔了让我继续上班;
我没同意。因为不让我上班就算了,说好把8月份900元工资给我,结果发工资时没我工资,还从我姐姐工资里扣除140多元作为我8月份个人缴纳社保费用,我姐不同意便不给她发工资,万般无奈下我才申请的劳动仲裁,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姐也没签劳动合同,本来说不给她工资她也要起诉的,后来给了也没扣那140多元,就没起诉。而且这家企业是棉花加工厂,每年8月招工,工作至12月结束,几百号人都没签劳动合同,收购完一句话就让回家了。他们怕影响不好使的一计,我都把他们告了,回去上班会好过吗。调解无效。
仲裁判决如下:
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金14300元。(庭审时公司称我的基本工资1300元)
3、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8月13日期间的工资900元。
4、由被诉人补缴申诉人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工作期间的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3891.36元,利息209.92元,申诉人补缴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工作期间的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1527.80元。(2010年年1月之后给我缴了社保的)
没有支持我的:因被申诉人的影响导致申诉人流产的精神赔偿和裁决被申诉人支付其要求申诉人离岗期间相应的经济赔偿。
庭审时我陈述请求,除以上判决的和未支持我的外,我要求支付2个月经济赔偿金和1个月代通知金。被诉方代理律师指出和他们收到的申请书副本不一致不予支持。
(我的确没有把这项写进去)请问我答辩时能提出这项请求吗?法院会支持吗?另外,公司其他员工请假都没写过请假条,但同事都不敢作证,我该怎么办?还有哪些我没想到的,请各位朋友帮忙,非常感谢大家!
还有仲裁判决书中说:申诉人不服,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被诉人认为本委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可现在被诉人于2011年1月19日向县级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不是地区中级法院?合理吗?2011年1月24日我收到法院传票,将与2011年3月2日开庭,请各位朋友帮忙,谢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