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案件是镇派出所立案的;我在县城报警应该那里出警

如题所述

1、一般会分派最近的公安部门即派出所出警,如果涉嫌重大刑事案件就是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警。

2、另外你所讲镇派出所已经立案,那还是由镇派出所继续侦办你所报的刑事案件。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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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25
说话很矛盾,哪里报案就是哪立案。哪里立案就哪里出警。如果案件是在镇里发生的,你在县里打110,可能是案件发生较近派出所出警。要是你去县里的派出所报案。就是县里的派出所出警。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5
如果派出所已经立案,该案由派出所进行查处。
如果你在县城又报警,县城警察出警后,将案件移交镇派出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7-25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除另有规定的外,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执行。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对反革命案件的侦查管辖分工,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反革命案件,由分管该类案件的部门立案侦查。
  (二)其他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由发案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侦查,行署、市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有的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侦查更为适宜,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特别重大案件由行署、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侦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进行督促指导,也可以直接参与侦查工作。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负责侦查,本单位保卫处、科积极协助。一般案件的查破,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可以由本单位保卫处、科负责,在勘查现场、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中依照法定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没有保卫处、科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所属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内部单位发生的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电话线、输电线、电缆线和其他重要设施的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被害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上述范围以外发生的案件,由发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铁路、交通、民航系统公安机关配合。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森林案件的立案侦查;大面积国有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森林案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设在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处、局、分局,负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五)边境管理区、海防工作区、对外开放口岸发生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负责侦查,边防保卫部门协助。边检、堵卡、海巡中发现的叛国外逃,偷越国(边)境,破坏国界标志,走私、贩毒、私运枪支弹药、国家秘密文件、珍贵文物出口以及其他违反边境管理法规的案件,由边防保卫部门侦查;涉及内地的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由边防保卫部门协同主管部门侦查。
  (六)涉及几个县或者城市几个区的重大案件,由行署、市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涉及几个地区(市)的重大案件,由省、自治区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行署、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七)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侦查。
  第十一条 地方和军队互涉案件,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在地方作案被当场抓获的,由公安机关拘留后移交其所在部队保卫部门处理。
  (二)现役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部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地方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三)地方人员到军队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组织侦查。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应当追诉的,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由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作案应当追诉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六)退伍军人在离队途中作案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犯罪人以及犯罪人投案自首的,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扭送人。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十三条 对扭送、投案自首的以及口头提出控告、检举的,办案人员要当场问明情况并写成笔录,经控告人、检举人、扭送人、自首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
  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应当为他保密。
  第十四条 对受理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的,填写《立案报告表》,由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批;对于不需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另行登记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控告、检举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不需要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检举人。控告人、检举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并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决定立案侦查的重大和特别重大案件,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侦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三)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
  (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五)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六)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七)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案情简单的,侦查工作方案可以从简。
  第十七条 犯罪分子和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明并取得确实证据应当破案的,要填写《破案报告表》;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案件,还应当提出破案报告。破案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案件侦查结果;
  (二)破案理由和根据;
  (三)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四)其他破案措施。
  破案后,应即依照有关规定,将被告人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交付预审。
  第十八条 立案以后,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立案根据的,应当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撤销案件报告内容包括:
  (一)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
  (二)案件侦查的结果;
  (三)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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