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对二审判决中财产部分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如果是对二审判决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不服的,不得申请再审;
3、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如果对二审判决中财产部分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如果是对二审判决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不服的,不得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扩展资料
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我们分居两年八个多月了,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和沟通,就和陌生人一样,这算不算感情破裂?法院以感情基础良好为由判不离合理吗?
追答这个确实是以法官的判断和你的证据的充分性有一定的联系,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你是可以再次起诉的,我上面所说的是已经离婚的情形,那么就不能再审了,但有个限制,如果作为原告方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关键在与能否持有证明你们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有利的直接证据。
我们分居两年八个多月了,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和沟通,就和陌生人一样,这算不算感情破裂?法院以感情基础良好为由判不离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