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司入厂时间是2010年3月29日.4月转正,5月公司为我买了五险,2011年7月15日我因提前休产假未开具请假条,但口头给人事部主人口头交涉过请假事宜,7.22公司来电以我旷工5天为名,暗示我自动离职,或以旷工开除(依据劳动法25条第二款),依我选择,如今我孕整八个多月,进退两难。牵涉生育保险。公司不给退路。我只有到劳动部门投诉我上班一年多未和我签劳动合同,要求补偿双倍工资。我这样情况真的能得到劳动部门的支持吗?《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祥解和案例!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行该规定具体分析:
工资的发放:第一个月按实际工资发放,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按双倍工资发放,该双倍包括已发放的那部分,即相当于额外再付一次工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是包括奖金和额外补贴的: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起算时间: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次月;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次月;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次月。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