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5
1、你朋友所在的该外企与劳务人员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该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具备劳动关系。因此,派遣到你朋友所在外企的劳务人员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要求你单位,该外企与劳务公司之间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不是劳动法上的合同关系。
2、对于劳务公司提出的增加支付补偿金的条款,实际上是想达到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的用工成本转移给该外企的目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不能续签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该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及劳务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按照劳务派遣协议,该费用则有用工单位即该外企承担。
3、因此,对于劳务公司提出的该要求,该外企可以拒绝,拒绝的理由可以以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单位为用人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且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不是必须的。
4、如果劳务工在我公司工作期间被发现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务工本人提出不在该外企工作,该外企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要看该外企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29
很明确的告诉你,你公司可以拒绝,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应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支付。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3个回答 2010-12-29
这条协议时甲方乙方之间的协议,而你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甲方拒绝同意这条协议,也是可以的。因为毕竟你是和乙方签的劳动协议。法律上没有明确要求用工企业(即甲方)需要支付这笔补偿,但是你可以向乙方索要补偿。
第4个回答 2010-12-29
你公司可以拒绝,但是该拒绝不具有法律效力
你不用扣法律字眼,你要把法条联合起来看,然后你就会明白,劳务工的工资实际上是你公司发放的,派遣公司只是经手,那么劳务工在你公司工作的时间里当然要计付经济补偿金了
至于你的补充问题,被发现不能胜任工作的,要付经济补偿金,劳务工本人提出不干的,不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