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3年购买了单位的一套房子,在单位对外公开投标下本人所购的,当时本人交出的房款单位有入账但已用来还债,(当时的交款收据被本人丟失),由于本人一直没有把房产证过户,现在本人持有的房产证的权属还是单位的,现在本人想过户,但手续十分复杂,而且单位不太想配合。当时房款才4万元,现在过户的手续费也不止这数目了,也就算了,现本人把房子外租了。请问单位有权收回我的房子吗?假如本一直持有这房产证不过户,会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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