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有房产一处,2004年,签定协议将房产过户给我。
2008年,我爸爸从别人那里借了5万元人民币。2010年我爸爸突发脑溢血死亡,并没有还这笔借款。
现在那个借钱给我爸的人要求我偿还这笔借款。我爸爸只留下了不足一万元的现金资产由我继承,依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人“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对方是否可认为我2004年继承来的房子也当作是《继承法》里所讲的遗产。
从情理上我是考虑偿还的,就是想知道一下如果仅从法律上讲,我是否有义务偿还,最好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继承人的以其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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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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