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肯定是可以提的,而且没有签合同的话,你就是不打招呼直接走也不算有问题,但是出于个人修养吧,建议你还是打声招呼,如果用人单位需要书面辞职报告,你就写一份,但如果他们要求什么需要在工作一个月才能走,那就不用在意了。而且按照劳动法规定,应该是入职先签劳动合同,在合同里规定试用期,期限长短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而定,将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本身分开操作,实际上是违法的,只是现在实务中存在这种现象,很多人也就默认了,入职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作为惩罚,直到签订劳动合同为止,如果满一年仍不签合同,就视为满一年开始,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时候工资支付也恢复为正常水平,不再双倍支付。综合来看,如果你现在的工作不合心意,只是想走,那就很用人单位打声招呼直接走就好了,如果他们要你继续工作一个月才能走,不必顺从,如果没有刁难你,双倍工资什么的,看你所在地区,法律意识强可以试着追究一下,法律意识淡薄就算了吧,有关部门多数情况只是吃闲饭,能不管的就不管了,而且只有一个月的话,折腾一次成本未必划得来,所以我是不太建议主张这个,如果他们在其他方面刁难你,比如扣你工资,扣你档案,扣你证件,先仲裁,不满意再起诉,同时既然已经不得不走司法程序,双倍工资要主张,一方面给用人单位压力,一方面成本固定,能拿到的收益就要最大化,大概就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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