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描述:我现在所住的房子A是原来的福利住房,参加过几次房改之后,我现今拥有A的全部产权。2007年单位集资建房,说是经济适用房,房价是按照当地房价的平均价收取,我参与了这次集资。2009年房子已经建成,我即将搬进新居B。但是单位却要求,只有把A的房产证上交单位,才容许搬进新房子。
我的想法:我个人觉得A房经过房改,已经是我的私有财产,即使我再购买房屋,也与A房无关。
请,单位是否有权无条件收回我的这个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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