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法官认为,即使被告没有到庭,亦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必须判决离婚的四种情况,如果符合了,才能判决离婚。
亦有的法官认为,被告没有到庭,没有进行抗辩,足以视为其对夫妻感情已经不再重视,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依据,故在被告没有到庭的情况下,同样判决离婚。司法实务中,两种情况都是存在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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