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真的,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偿还债务人的话,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如果仍然不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纳入征信系统的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2、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扩展资料
2012年1月,张强申领了某银行信用卡,并签订了相关协议。2013年11月,张强被告知该信用卡产生逾期利息600余元;至2017年7月,罚息及滞纳金累计3136元,该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
张强表示,该信用卡之所以产生逾期,是因为当月信用卡还款日时他正在外地出差,未收到还款短信,待其回到乌市看到邮件后,便及时还了款。只晚还款3个工作日便产生高额利息,他对此不予认同。
由于上了“征信黑名单”,张强的生活受到了影响。今年3月,他将逾期利息及滞纳金偿还完毕,并申请银行将其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消除,该要求遭到银行拒绝。今年5月,张强将该银行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销之前提交的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法院审理后,于近日驳回了张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张强消极回避、拖延还款的态度及故意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客观上构成逾期还款的事实,该银行对于张强被列为不良信用记录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法官提醒,征信系统无论是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还是个人,都没有权力也无法轻易更改。“花钱洗白征信”的说法纯属骗人,市民不要上当。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予删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