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一般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对方,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法院或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是判处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扩展资料: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
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致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一般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对方,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法院或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是判处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扩展资料:
案例:刑事和解 赔偿无悔
2011年5月,因私人恩怨,李刚的妻子张凤霞持铁棍对王佳明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王佳明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后张凤霞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羁押,检察机关于2011年9月提起公诉。眼见妻子将被送上法庭,李刚主动找到王佳明请求和解,于是,二人签订了和解协议。
这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李刚将自己承包的一处工程的所有权转到王佳明名下,这项工程的债权、债务,以及以后的工程收益均归王佳明所有,李刚不再主张工程的权益;二是王佳明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凤霞的一切民事及刑事责任。之后,这份调解书被交给检察机关。
2011年10月,一审法院对张凤霞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宣判,判决书显示,鉴于张凤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凤霞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不想,李刚对之前与王佳明签订的和解协议反悔了。2012年2月,李刚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撤销他与王佳明在2011年9月签订的和解协议。
协议未显失公平不能撤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法院的判断是未显失公平,理由有三:
1、是李刚与王佳明达成的协议是基于其妻张凤霞对王佳明实施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想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是李刚主动与王佳明协商和解事宜,表明双方达成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3、是李刚对其名下的尚未完结的工程款项及收益,应当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及判断。
法院最终认为没有足够依据证明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判决驳回原告李刚的诉讼请求。后李刚上诉至中院,被中院驳回。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新华网-刑事和解 赔偿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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