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2015年4月入职的,于2015年8月补签的劳动合同,是与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我是由子公司直接面试、入职,一直在子公司上班,由子公司考勤发工资。没给我买社保,我已经以公司未购买社保和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又申请了劳动仲裁,补诉人该子公司。
我现在有以下几点不明白,请您指点一下
1、被诉人应该是子公司还是集团?
2、已经离职还能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吗?
3、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吗?
4、如果现在产生了医疗费由谁承担?
一、二者承担责任不同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承担的社会责任;
双倍工资是违法解除合同或者未签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二者工资计算不同
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7、48、82条)
三、二者期限不同:
经济补偿金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的区别有:
第一,赔偿标准不同: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赔偿情况不同: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双倍工资: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规定。
第三,赔偿性质不同: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
双倍工资: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企业将赔偿员工双倍工资的情形:
第一、不签劳动合同
自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将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最长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第二、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单位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签订的并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然与法律相悖,因此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无论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拒签的,应视为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三、劳动合同到期不及时续签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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