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院关于交通事故中农转城的规定?

江西省高院关于交通事故中农转城的规定?

  居住在城镇满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之规定,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对事故发生后,因户口性质转变导致赔偿标准发生争议的情形,应当参考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情况综合分析。

  1、对于农村居民户口人员,在城市工作,符合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标准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费用。

  2、对于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不为城市的,为了达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多获得赔偿金额目的而转变户口性质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证据要求:暂住证、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单等。

车祸致死赔偿标准:http://www.peichang.cn/list/id77zi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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