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教育规范

什么叫教育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答:(1)主体不同。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

  4、简答教育法学的特征。

  答:(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3)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4)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5、简答教育法学的发展特点。

  答:(1)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3)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4)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5)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6、简答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1)教育法的理论。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3)法律责任与救济。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等。

  7、简述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关系。

  答: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都是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

  8、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

  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的本质特征。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9、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渊源?

  答: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制定一切法的法源。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2)法律。它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

  10、学校教育权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

  答: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即使是以国家非财政性支出为经费来源的学校,其办学宗旨也不可以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相悖,不可以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教育权包括:(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利;(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教育者的权利;(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我国主要对哪些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答:(1)对女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2)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作出了法律保障;(3)对残疾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4)对有违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5)对流动人中子女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12、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表现形式有: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等。

  13、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

  答: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教育法实施的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公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14、高等教育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如何?

  答: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特征:(1)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对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学业证书、学位和继续教育等都有严格的规定;(4)办学经费来源是由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15、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之间有什么联系?

  答: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纸面上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教育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16、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有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

  17、教育立法权限划分为哪几个层次?

  答:(1)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18、什么是教育法的解释?为什么要进行教育法的解释?

  答: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这种说明要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一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根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9、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

  答: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只有每个人都遵守教育法,才能保证教育法关系主体的权利,保证依法治教的进程。

  20、简答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内容。

  答:(1)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也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人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2)我国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制度。

  21、简答目前我国教育评估制度的类型。

  答:我国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优选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

  22、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3、简述教师考核的基本内容。

  答:(1)政治思想;(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成就。

  24、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主要有哪些?

  答:(1)自身的原因。如:生性活泼好动、容易冲动、好奇心强、性的需求逐渐增加、需求与获得需求的方法矛盾等;(2)学校教育的原因。如:重智轻德,以应试教育为导向;个别教师的素质较差、错误引导;辍学人数增加,使这些过早辍学的孩子走上社会以后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法制教育没有引起学校教育的足够重视等;(3)社会的因素。如:家庭影响、传媒影响、不良交往等。

  25、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

  答: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即(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取得的;(3)学校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

  26、目前我国学校实行哪些内部领导体制?

  答: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主要在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校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民办学校中实行)。

  27、我国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主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8、我国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9、如何理解学生获得公平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各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30、未成年学生犯罪预防的措施有哪些?

  答:(1)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教育;(2)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3)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4)未成年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5)对未成年学生的重新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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